撰文 / 陳妏瑄律師
前言
疫情期間,有名老翁因確診須入住醫院負壓隔離病房,因數度欲離開醫院遭制止,便持水果刀連續砍傷三人的事件,前些日子終以兩個殺人罪、一個傷害罪,合併9年4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定讞。然,類似的醫療暴力情節仍在社會各角落持續上演,比如近日又有醉翁大鬧急診室動手毆傷護理師。而究竟像這樣的醫療暴力事件,加害人又該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? /
什麼是「醫療暴力」?
法律所處罰的「醫療暴力」行為於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、第3項有規範,該條是因某民代掌摑護理師事件後,引發社會爭議,為保障醫護人員能在免於醫療暴力之環境中執行醫療業務,並維護就醫安全而修訂。 1. 施暴對象: 依該條第3項規定,須以妨害「醫事人員」或「緊急救護人員」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為要。復參酌同法第10條,「醫事人員」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、藥師、護理師、物理治療師、職能治療師、醫事檢驗師、醫事放射師、營養師、助產師、臨床心理師、諮商心理師、呼吸治療師、語言治療師、聽力師、牙體技術師、驗光師、藥劑生、護士、助產士、物理治療生、職能治療生、醫事檢驗生、醫事放射士、牙體技術生、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;另,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條,可知「緊急醫療救護人員」係指醫師、護理人員、救護技術員。 2. 施暴行為: 依該條規定,非僅侷限一般認知的肢體或語言暴力行為,而係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達「妨害醫療行為」之行為為規範對象,目的係為保護醫療體系之運作。因此,只要達到妨害醫療行為進行之程度,即屬醫療暴力,如「毆打恐嚇」、「抬棺抗議」、「糾眾包圍醫院」及「撒冥紙」等行為,均可能受此條規範。 此外,對於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,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、身體或健康者,也可能構成醫療暴力行為,比如:破壞洗腎機器。 /
相關法律責任
1. 醫療法: 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、第3項:「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,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、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、「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本條因未特別規定,故基本上為「非告訴乃論」之罪。 2. 刑法 視具體犯罪行為而定,無法概括而論。然,一般可能該當刑法殺人、傷害、強制、恐嚇、公然侮辱、毀損等罪嫌。其中,倘被告是以恐嚇方法妨害被害人執行醫療業務,依照實務見解認定恐嚇行為已包括在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,毋庸另論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。 3. 行政責任 依醫療法第24條規定,為保障就醫安全,任何人不得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。違反者另依醫療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論處: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」 4. 民事責任 若造成醫護人員、救護人員身體、心理上之痛苦,另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(即慰撫金與財產上損失)。 · · · #醫療暴力 #醫療法 #刑法 #台中律師 #彰化律師 #法律事務所 #律師事務所 #嵐川法律事務所 #陳妏瑄律師 #蕭啓訓律師 #李亞璇律師 #陳彥仰律師 #葉日謙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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